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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关于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机制的通知
来源: 阳江市信用办     时间: 2020-10-16     阅读: 855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

我市已在财政性资金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评先评优等领域核查应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社会诚信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存在应用领域不广泛、查询渠道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2020年阳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阳发改信财〔2020〕61号)的要求,为建立信用核查常态化机制,现就建立健全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信用核查的事项范围

(一)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事项、财政性资金审批等审批事项;

(二)公共资源交易:包括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矿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等事项;

(三)监督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检查等;

(三)评先评优;

(四)其他行政管理过程中需要开展信用核查的事项。

具体核查事项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能确定。

二、核查及应用办法

(一)各单位参照《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操作指引》(见附件1),在办理以上事项业务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用核查,目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只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组织的核查。

(二)各单位根据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如果对象信用良好(如被列入守信红名单、信用评级较高、获得相关资质许可),给予优先审批或“绿色通道”办理、减少事中事后监管频次、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如果对象信用不良(如被列入失信黑名单、信用评级低、受到行政处罚),要谨慎审批、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要实施联合惩戒、增加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检查频次、评先评优时谨慎考虑或不予考虑。

(三)建立核查台账。各单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台账,负责核查台账填写、归档和日常管理(见附件2),可打印公共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与相关文件一并归档保存。

三、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核查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是推进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政府服务和监管能力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到“应查必查”,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切实将信用记录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

(二)建立核查制度。各单位结合本通知要求建立本单位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可参考附件3市发展改革局的制度),明确核查事项、责任科室、核查办法、应用办法,并建立核查台账,于7月31日前将制度报市发展改革局(市信用办)备案。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业信用核查制度,对行业各主体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同时鼓励各银行金融机构在授信审核时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三)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参照市的做法组织本地区各单位建立公共信用信息核查制度,并按照信用建设试点工作要求建立行业信用核查制度。




           阳江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