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地方政府滥用信用措施,将闯红绿灯、错误垃圾分类也被纳入失信行为。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25日表示,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但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上述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国新办25日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和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介绍完善失信约束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有关情况。
记者问及,对失信行为应该如何界定?如何防止失信行为的滥用扩大化、泛化?连维良作出了上述表态。
连维良表示,这次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一定意义上就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取得了非常明显成效,全社会信用建设意识也明显增强。正是这样,很多社会信用建设措施在社会治理当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越来越大的作用。
连维良指出,基于这些信用措施越来越有用、越来越管用,很多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就更希望借助于信用措施。比如,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但问题是,有些地方仅仅以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者地方部门的文件,作出这种制度规定,缺少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依据,缺少国家或地方层面立法,没有充分考虑到对个人或者法人权益的保护”,他说,“这些措施不仅不符合依法治国要求,也不符合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要求。”
连维良指出,为解决这些问题,《指导意见》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一个关键词、三项具体措施”。
▲清单,就是指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或者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必须要以清单为依据,在国家层面要制定一个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
▲认定文书,就是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如果确定要列入“黑名单”,必须要以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文书或者以执法文书为依据出具的正式认定文书。通过目录、清单、认定文书这些硬举措,对信用措施的应用加以规范,这样使信用建设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